周 冬 霖
从事民间组织合作与国际对华无偿援助的实践活动和研究多年来,让我感触最深的不是一个个让人受益的项目获得成功喜悦,而是迫切需要援助的区域和群体与项目资金信息之间不应有的莫大阻隔与距离。为此,我总是试图用个人有限的声音在呼唤尽可能改变这种遗憾。
这里,先说说民间组织的一些情况。
在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非政府组织”(NGO)一词从从专业人士向民间流传开来始于1995年在中国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即使在经济发达的邻国日本,关于NGO的研究也比美国、欧洲以及南亚一些国家落后了许多年,直到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NGO出色的志愿活动才唤起了整个社会对这个领域的重视,并开始兴起一股空前的“NGO热”。在我国,目前通过民政机构登记注册的属于NGO范畴的民间组织大约有86万多家,这些以各种各样的学会、协会、促进会、委员会等名义的组织其活动几乎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的民间组织与国际民间组织的合作事业,是从1978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中国政府的开放政策,在国际多边经济技术合作方面采取了“有给有取”的方针。1979年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协定,这标志着中国开始接受国际多边组织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完善,而产生了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
1984年,国家外经贸部国际局负责主管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事务、时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代表孔雷飒先生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即在接受国际组织援助的同时,是否能够接受国外民间组织的援助。后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中国在政府领导下于1984年使得第一个开展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的工作小组出访了欧洲四国,寻求合作渠道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到1985年,外经贸部所属机构中正式成立了国际民间组织联络处;1990年和1992年在山东济南,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国交中心共同举办了2届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研讨会。在国内外专家建议下,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联合性、自愿结成的独立社团法人即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于1992年由外经贸部正式批准成立并于次年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
而这一切是带着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并不是国际意义上的“非政府”。尽管如此,我国民间组织与国际合作事业还是在各个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与领导下逐步得到了发展。仅中国民促会一家自从事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以来,通过与国际上的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他们已同120多家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已从19个国家和地区的56家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向了2.4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援助,项目遍及20个省、市、自治区的74个贫困县,共安排了251个项目。项目主要分布在我国的沂蒙山区、大别山区、川北地区、陕北老区、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众多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项目为我国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脱贫致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的民间组织种类繁多,数量和规模很大。我们今天所涉及的民间组织,其宗旨是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事业。1980年,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注册的这类组织仅有1600家,至1993年,已增至2970家,经合组织成员国通过民间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援助量从1980年的28亿美元,至1993年的57亿美元,94—95年均为60亿美元,1996年为56亿美元,1997年为46亿美元(——引自《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实务和管理》对外经贸大学版)。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民间组织的国际合作事业活动开展优劣直接与争取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多寡关系十分密切。
无偿援助不应该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从政府间来讲,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接受的多边无偿援助资金已达60多亿美元,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不久前在谈及此话题时指出:尽管同我国每年吸收400亿美元外资相比,我们每年接受的3亿美元的无偿资助可以说是数量有限,但是它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既有重要意义。他强调,今后将优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促进当地的发展,结合我国在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领域里的重点,落实“十五规划纲要”,为提高和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继续做出贡献。这些观点和立场,其实正是国际对华援助的绝大多数项目资金的支持原则与方向。
然而,相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讲,我国与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开展较晚,成就也并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效果。除了上述外经贸部通过政府窗口的统计之外,我国通过非政府渠道获得境外援助资金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领域。据有关专家估算,目前每年至少有1亿美元的援助资金通过各种类型的国外民间机构进入中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大陆仅有数百家从事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而在印度就有1万多家,它们每年的活动经费达5亿美元,其中90%来自国外,约相当于该国从国外得到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的四分之一)。不难看出,我国的民间组织无论是运作援助资金数量方面,还是从事民间组织合作经验方面,中国与国外民间组织的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
从另一个方面讲,民间组织的国际合作工作与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水平相辅相成。比如,作为连续九年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的日本(我国是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因为与中国经济的密切关系,官方和民间合作往来频繁程度和合作成绩也明显十分突出。从1979年开始,日本一直在对中国进行有偿资金援助、无偿资金援助、技术合作三种形式的经济援助,到2002年3月末,有偿资金援助累计金额28,29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33亿元);截止2001年度末,无偿资金援助1,29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53.6亿元)、技术合作1,24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4.8亿元)。三项总计约合1551.4亿人民币)。中国一直是日本对外援助的第一或第二对象国,金额累计仅次于印度尼西亚列第二位。
比如我们参与其中的一种名叫“利民工程无偿援助”项目,从绝对金额上谈不上很大(一般约在七八十万人民币),但是,此类小项目所起到的作用与影响是不能低估的。一所学校,可为解决一代人的教育创造条件;一所医院诊所,可以使边远地区的垂危生灵得于救助;扶贫开发、人畜用水、桥梁道路修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救助等等,到2001年财政年度,日本对中国已经实施了498项利民工程无偿援助项目,总金额35.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5亿元)。正是这类“小项目”填补了一些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的生活空缺;正是这数量不多的金额,使并不健忘的中国普通百姓懂得中日友好直接的实际意义。
但是,多年来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会常常遇到项目资金特别需要寻找合适对象的情形。因为信息渠道的阻隔,许多特别需要援助的区域和特别需要帮助的群体不知道援助为何物,甚至根本不愿相信有无偿援助存在,更谈不上按照援助项目的规则申报和操作项目了。而与此相反,不属于援助原则和方向的地方(一般比较发达)和不符合援助的对象却处在援助信息之中,这样就导致了一种怪异的反差不良的循环。
其实,不仅仅是日本,许多国家的政府和NGO组织(驻华机构)都有许多名目繁多的以中国基层组织为对象进行的援助项目,我们现已了解和掌握的就达十几个国家几十种项目。为地方社会发展计,我们希望有关外经外事机构,都能够重视此领域的信息工作,为那些不知晓援助情况的地方组织洞开一个窗口,并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意识地加入到受援项目的规划、申报行列中来,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民社会改善一些亟待改善的条件,让更多的需要援助的人们认识并获得援助。
(作者系中国经济科技国际开发交流协会管理处处长、中华国际公益援助事业促进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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